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它不仅能积极的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且有利于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学术气氛、增长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因此既是学校工作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校团委负责对各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建立社团信息档案。
第四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刊物。
第六条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八条 各社团要根据学生“以学为主”的原则,注意开展学术研究、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锻炼成才。同时在开展活动中,要切实注意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各级社团组织要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把社团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向校团委汇报社团活动的情况,要教育和帮助各社团正确处理好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处理好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广大会员的权益,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提交活动策划书,经社团联合会与其指导老师审批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为确保各社团资金的合理化运转,各社团经费使用要有计划,严格制度化,应建立相对完整的财务档案,有专用账本和专人纪录财务档案。
第十二条 社团应保证活动安全,外出活动须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若在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社团承担责任,恶性安全事故按实际情况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名单
实践促进类:外语俱乐部,ARK航模社,挑战者联盟户外运动协会;
文化艺术类:传艺手工艺社,艺帆手绘创意协会,星睦动漫社,华韵笛箫协会;金翼书画协会,飞扬吉他社,青衿汉服社,天行博弈棋社,灵兮文学社,青龍醒狮协会;
体育健身类:逐梦者自行车协会,逆时针轮滑社,道魂跆拳道协会,龙啸双节棍,飞羽羽毛球协会,WE乒乓球协会,曼雅瑜伽社;
公益志愿类:秋眸环保协会,天蓝心理健康协会,江城爱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