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会是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班级学生会议。
第三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做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学管理事务。
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二章 学生会成员
笫五条 凡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在籍学生,承认本会章程,通过学生会组织的面试和复试,即可成为本会会员。试用期一个月。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疏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建议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上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照学校规定享受其它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组织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组织之下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组织的决议,努力完成分内工作,维护本会荣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成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五、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六、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七、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八、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九、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三、修改和制定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笫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各基层组织按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授予的部分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的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务。
二、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选举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事。
五、选举产生或免去学生会各部负责人。
六、指导和帮助各系学生会、各班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若学生代表大会会期有改变则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预备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各院学生会提名,经笔试面试成为正式候选人,最后由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部长15人。
第十七条 学生会机构有学习部、科创实践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权益部。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基层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在基层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学期必须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团支部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受校学生会、各院学生会领导,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笫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不称职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无故缺旷三次或在一学年有一门科目不合格且补考未能通过者,劝其退出学生会,视情节轻重而予以相应处罚,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不执行学生会任务者,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谎报工作者,视其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干部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工作表现优秀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学院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向院团委推荐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笫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由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所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归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